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同时,按照行业和类别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现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行业实行归口监管,对于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凡是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县(市、区)必须纳入平台统一交易。同时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在《目录》基础上增加交易项目类别和项目内容,细化规模标准及范围,制定出台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保定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