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3〕3号)及省、市有关要求,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对标先进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以下措施。
一、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3〕3号)文件要求,对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证。
(一)分段实施
为优化我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审批流程,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申报施工许可。
1.分三阶段: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按“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桩基工程”“主体工程”三个阶段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
2.分二阶段:建设单位可按阶段顺序组合申请施工许可,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组合后申报材料按后一阶段为准。
3.整体一次性申领:建设单位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工程整体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1.“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阶段的施工许可材料(详见附件1、2、3)。
2.“桩基工程”阶段的施工许可材料(详见附件4、5、6)。
3.“主体工程”及整体工程的施工许可,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办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分阶段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进入最后一个阶段时,申领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标记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项目。发放的各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同存档备查。按照分阶段申领“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方案直接核发。
2.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各阶段必须为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基坑安全措施和危大工程各项管控措施。
4.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按分阶段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后,要将各项承诺内容和办理结果及时同步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监管,涉及违法行为的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达到撤销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按程序函告相关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
二、简化政府投资类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政道路、管线)项目及经市政府审议的在政府产权用地上社会资本捐建公共设施项目(未批先建项目除外)。
(二)精简材料
1.免于提供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承诺在动工建设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资规部门加强监管。
2.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免于或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如经规委会(规划联审会)审议,以会议纪要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规委会(规划联审会)审议项目,需核实确认免办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部门要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制。
4.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附件1要求。
(三)事中事后监管
1.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建设各方主体应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推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规划设计及安全要求。
2.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信息推送和共享,审管联动审管并重。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或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违法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按规定需撤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及时函告审批部门。
3.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参建主体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和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规范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核实内容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字〔2021〕74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修订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冀财非税〔2021〕19号)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缴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20〕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主体或整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只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费用缴纳情况进行核实。
四、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清单
(一)可不办理范围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可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1.非园区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区项目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
2.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照明和灯光亮化及水电暖气等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市政工程。
3.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4.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房屋用途的内部装修、房间分隔调整、结构加固、夜景工程等。
(二)相关要求
1.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到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填写《保定市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7),登记后由审批部门将登记表推送至监管部门,做好审管衔接。
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办理质量安全、消防、监理、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确保不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3.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不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管理,对应依法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的项目,要监督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一)办理质量监督报告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相关要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时,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不能将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前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二)办理联合验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要求,将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纳入联合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可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验收申请,协调专项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依据联合验收规定时限和部门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联合验收意见书明确部门验收意见。项目单位依据验收意见对不合格或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事项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牵头部门再次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依据专项验收全部通过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进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标准化清单材料(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再重复提交,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作为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保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国家、省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上报领导小组及时优化调整建筑许可事项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