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事项办理措施》已经2023年11月24日市委深改会和2023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3年12月11日以保定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3〕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文件精神,落实《保定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保营商〔2023〕5号)工作要求,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对标北京、广州、厦门等先进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优化施工许可、规范联合验收等相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措施,出台了《保定市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事项办理措施》(以下简称《办理措施》)。
二、起草过程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对标学习先进地市经验做法,学习对照其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保定市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事项办理措施》文件。同时,多次征求了市住建局、市自规局、市执法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22个县(市、区)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研究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经市委深改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理措施》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明确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适用范围,提出了相关要求和监管意见。
一是方式灵活可选。新建房屋建筑施工许可优化为“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桩基工程”“主体工程”三个阶段,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顺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三阶段、两阶段或一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是放宽办事材料限制。在申请“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可以规划设计条件、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报告书,及建设设计单位书面承诺代替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在申请“桩基工程”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可以规委会(规划联审会)审核通过的工程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报告书及桩基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和建设设计单位书面承诺代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意见。
三是强化各方主体监管责任。明确获得施工许可项目的责任主体有关责任,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承担因规划未确定、建设方案变化、虚假承诺等造成的损失。同时对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提出具体要求。
(二)简化政府投资类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一是简化用地批准手续。借鉴北京、厦门等先进经验,明确政府投资类的房屋建筑工程、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市政道路、管线)项目及经市政府审议的在政府产权用地上社会资本捐建公共设施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免于提供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承诺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资规部门加强监管。
二是规范审批流程。措施明确对免于或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项目,如经规委会(规划联审会)审议,以会议纪要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规委会(规划联审会)审议项目,需核实确认免办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部门要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三)规范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核实内容
明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只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保定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费用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依法规范前置要件,防止出现各类保证金、押金等“搭车”和“捆绑”现象,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全市施工许可办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清单
一是明确可不办理的范围。对照《保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定市中心城区免于或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清单的通知》(保规委会〔2023〕2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梳理了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单位范围,主要侧重于投资或建筑面积限额以下、交通配套设施工程、红线内可移动构筑物、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等4种情形。
二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借鉴天津经验,可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到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并应依法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的项目,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五)规范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更快捷,部门协同更顺畅,企业申报更明晰,根据中央和省级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监督验收、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首次首登等相关工作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消防验收意见和规划核实意见不能作为进行质量监督验收的前置。二是规范联合验收的基本流程,将质量监督验收纳入联合验收环节,和其他验收事项并联办理。三是明确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流程和申请材料。四是确定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以上措施规范可提高联合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