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健全信用积分和分类管理机制,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应用标准,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就《保定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加强个人诚信建设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重要任务,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2024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提出“鼓励地方探索依托‘信用分’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应用”相关要求,强化个人守信激励,提升守信获得感。我省2023年制定《关于加强个人守信激励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个人诚信积分建设、运行和应用明确了工作导向。
二、个人诚信积分指标设置情况
我市个人信用分指标体系的设计参考“三维度信用论”(诚信度、合规度、践约度),实行星级管理,总体采用千分制计算,从高到低设立五个等级(诚信积分极高、诚信积分高、诚信积分较高、诚信积分良好、诚信积分需提升),通过设置5个评价维度变量指标,构建个体诚信积分评价体系。
一是基础信息,主要反映个人身份背景、五险一金缴纳情况、专业技术水平及个人创新能力等;二是遵纪守法,主要反映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行政纪律和公民素质;三是履约践诺,主要反映个人在行政管理事项和社会活动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情况,是个人是否具备诚信契约精神的表现;四是用信行为,主要反映个人在使用个人信用分过程中(用信行为)的诚信和履约行为表现,是保持个人诚信水平稳定性的表现;五是社会贡献,主要反映个人获得社会的认可程度,以及主动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和救助救援活动,是个人诚信水平的重要反映。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是依托保定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以个人自主申报的其他信息为补充,在政务服务、司法、商业、社会、公益等领域采集能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进行量化计算,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是实施个人守信激励的依据。个人是指本地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一)加强数据组成和信息归集。依法依规归集个人信用信息,做好个人诚信积分的动态维护、应用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加强诚信积分模型建设。个人诚信积分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原则,按照《保定市个人信息信息评价标准(试行)》规定的评价规则、数据构成、指标权重和计算方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加强场景应用。个人诚信积分应用以正向激励为导向,对守信这实行享受优惠、绿色通道、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为信用优良的个人提供更多表里服务,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诸多激励措施。
(四)加强信用修复。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方式,信用主体可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履行相关义务等方式纠正失信行为。
(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